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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室内温度低于18℃按日退还30%热费

牡丹江晨报  2014-10-22 08:56

“我家温度才15℃左右,我该不该交取暖费?”连日来,《牡丹江晨报》与市建设局供热燃气办联合推出的“关注供热温暖一冬”栏目,接到不少市民反映自家供暖不达标问题。对此,市供热燃气办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省供热条例,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应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10月20日,家住蓝山国际小区9号楼2单元的居民栾女士打来电话反映,进入供暖期后,她家室内温度只有15℃左右,一打听,该小区整个2单元温度都普遍在14℃—15℃之间。对此,市热力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该小区属于今年新建入住小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也就是说,新小区两年内供热与供冷系统的维修、养护,应由开发单位负责,供热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所以新小区住户出现暖气不热等问题,应先向开发单位反映。

此外,“关注供热温暖一冬”栏目还陆续接到华威小区、新荣小区等多个城区住户反映暖气不热或供暖管道漏水等问题。有的住户反映自家温度没有达到18℃的供热标准。

对此,市供热燃气办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我省供热条例规定,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省供热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

一旦家中温度不达标,居民首先应该怎么办?工作人员表示,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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