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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实行“扣分制”

牡丹江晨报  2016-03-31 09:33

[摘要] 25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局获悉,我市首次出台《牡丹江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来监督工程质量的7方责任主体规范行为,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

25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局获悉,我市首次出台《牡丹江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来监督工程质量的7方责任主体规范行为,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

在新出台的《细则》中,首次对建设工程质量中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7方责任主体质量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惩罚措施进行了细化。其中,市民关注度较高的——房屋竣工入住后,接到房屋质量投诉后,建设单位不组织维修或推诿扯皮延迟维修和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等不良行为也在认定标准内。

《细则》规定:7方责任主体质量不良行为由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定。不良行为被认定后,将给予扣分,并实行记录实时发布制度。发布时间为不良行为记录决定作出后7日内,不良记录发布后,相关主体按照规定时限整改到位的,经监督人员审核后在三个月内撤销,不良行为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永不撤销。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单位的质量不良行为记录扣分达5分以上(含5分)的,将向项目审批机关申请不再给予批准新的项目;扣分达10分以上(含10分)的,将向资质审批机构申请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申请;不良行为记录达15分以上(含15分)的,将向资质批准机关申请注销其资质。

据介绍,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指的是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情况的记录,以及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不按照要求及时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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