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现就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月平均工资。
201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12%,其它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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